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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12 16:45 作者: 阅读:[]

鄂职院发〔201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学校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

3、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资助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或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九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人须真实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交科研处审批,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如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过程中,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科研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裁定。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学校科研处(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三章  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专利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四条 凡属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发明人先垫付各项费用。授予专利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同时孝感市政府资助的专利经费由发明人负责使用。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检索报告费、登记、印刷费与印花税、前三年年费和各种代理费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费用由发明人自付。

第十五条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第二、第三专利权人的,学校资助标准分别为第十四条规定金额的80%50%20%

第十六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按申请国内同类专利金额额度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按规定给发明人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孝感市政府对发明专利获授权的奖励由发明人支配。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即专利使用权转让),以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专利项目收益(即有关的转让费或自行实施的得益)的10%上交学校作为专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有权保护学校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向校科研处汇报并协助科研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科研处负责进行调处或进行专利诉讼,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学校职工应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由校科研处负责管理。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尽快地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可产业化技术成果,学校鼓励授权发明的二次开发,凡在学校发明专利基础上提交的校级课题给予优先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201656

主送:学校各单位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56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专利名称

第一发明人

姓    名

申    请

专    利

类    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业学科

领    域

工    作

部    门

职    称/

职     务

学历/学位

出    生

年    月

联系电话

其他发明人情况

姓名

工作部门

职     称/

职     务

承担任务

专利项目

简要说明

(请说明专利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简要做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分析。)

专利项目

简要说明

第一发明人

承诺

本人代表本发明所有发明人承诺:已知晓并自愿接受《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本发明没有抄袭他人创意、作品和专利技术,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

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

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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